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四条尚未生效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