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新建或者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供热设施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供热设施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