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述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