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进行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需要对法规进行清理的;

(三)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