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或者若干人联合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