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