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