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装卸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