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