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