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