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征兵工作站按照一定比例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并通知本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应当建立预征管理制度,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应征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阻碍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