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建设和运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