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建设和运营。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