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