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