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