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二十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标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