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省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我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向社会公布。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