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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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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中需要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鉴定的,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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