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中需要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鉴定的,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