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