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