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伤人、逃逸以及人为伤害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野生动物逃逸的,展示展演等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捕获或者驱赶到安全区域,防止造成危害损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