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除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