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