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投诉举报渠道,方便职工群众反映情况。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会接到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举报人;对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事项,工会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