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