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生态修复,增强海洋碳汇能力。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