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增强湿地碳汇能力。

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自然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湿地资源及其生物多样性定期开展调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