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建设绿色农房。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