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