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庆祝活动或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