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