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主体等,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