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并适时修订,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