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时间和地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