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