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