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