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改建、封闭的,应当报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