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法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