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