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和展示,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传统村落的风貌特色、历史事件、名人事迹、传统艺术、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信息。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