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