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县(区)或者有关单位,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保护机制。跨镇(街)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镇(街)或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