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标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