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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标准。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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