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三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地理界线的划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划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