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