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