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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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