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