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