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沿途丢弃、遗撒或者滴漏污水;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以及分类收集、运输时间、路线等信息;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实时、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